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明专利:审查严格、含金量高,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和用具等)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低成本、研制周期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分为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和企业登记,如果企业要申报双软认证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保证著作权是企业登记的状态。
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图片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保护。从专利的的取得程序,专利申请审批的时间过长,成本较高,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产品设计图、建筑外观、计算机软件等。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随着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加快,知识产权外延类型的拓展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拓展速度也会越来越快。
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商誉”等对象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这些对象必须通过有形形式“体现”,只有用实体形式“固定”下来,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多数情况下它必须是公开的。比如,有人发明了一项技术并成功申请专利,这项专利技术只有运用到产品并进行销售,才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效益,且产品销量越好专利权人获益越多。但是产品市场销路越大,意味着该专利“暴露”在越多人面前,被“盗版”的风险就越大。如果法律没有及时赋予专利权人对这项专利的“专有权属”,别人盗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那么一旦其他产品也随意使用该技术,专利权人的经济权益也就无从保障了。
所以知识产权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或是商标权,它们的权利核心都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益。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百问百答”是秦创原科技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在筛选、聚焦了实务中的最常见、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的知识产权高频问题,从实务角度做出的答复。内容涉及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共七个板块,覆盖企业等用人单位常见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需求。
其次,在间接侵权行为中,网络经营者(网络卖家)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电商平台只是客观上对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而承担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电商平台明知网络卖家利用其平台进行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对于电商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第二款、第三款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就是“通知——移除”规则,即为网络平台提供的侵权免责“避风港”规则。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要能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质或材料,都可以向本国或其它国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等。
在合同中授权合同对方使用己方知识产权的,应当明确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在使用合同对方所提供软件等作品、技术时,应当要求合同对方对作品、技术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做出承诺,并审查权利证明文件,包括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权利人同意己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知识产权的授权;对于可能产生新成果/作品的合同,应当注意在合同中对所产生新成果/作品的归属。
知识产权贯标的核心价值是疏理并提升企业内部管理工作,通过贯标找出企业存在的风险、早些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通过贯标帮助企业察觉新的机遇和发展机会,形成前期规避、中期布局、后期运用的管理制度,对此,各地政府对知识产权贯标提供了不同的补贴力度。
想要受到法律保护,第一步要先拥有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都是申请制的,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才能获得。著作权在作品完成时就自动产生,但著作权证书是在维权时非常有利的证据。
在获得知识产权之后,如果发现有人在侵犯你的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第一可以自行协商;通过协商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第二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种方式就是起诉,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中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为十年,可以续展,续展一次为十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海关保护的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扣货申请并提交担保后,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认定侵权的,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海关依法对有关货物实施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分为权利归属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权利有效性纠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故只要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中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是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品和服务)、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均可以仲裁解决。
创意、观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创意、观点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1)擅自使用,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改编、翻译、展览、播放、表演、摄制、录像的方式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如商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歌曲、影视作品等;KTV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歌曲供客户点唱;盗刻光盘、书籍进行售卖等。
(2)剽窃、抄袭,即将他人作品内容或者内容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如大篇幅或整段抄袭,通过调换章节、句子的顺序、更换个别词句的方式剽窃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
(3)擅自在网络中传播他人作品,供其他人浏览、下载。如将纸质书籍扫描成电子版在网络上传播;从网络上任意复制、下载文章、图片等放到自己的平台上进行传播等。
作品一旦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就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版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具有公信力,可作为初步证明著作权人的证据,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
(1)在发生权属纠纷、启动维权行动时,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降低自己的举证难度。
(2)在进行转让、授权许可等交易活动时,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3)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登记的基础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证明文件。
(4)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宣传自己和作品。如今网络抄袭行为依然十分严重,作品权利人应当提高警惕,申请版权登记,有利于打击盗版和抄袭。
如果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构成侵权。除非歌曲著作权人声明他人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商业使用其歌曲,不然都属于著作权侵权。
如仅通过转发、分享键发送相应的链接,不涉及在自己的平台上呈现文章、图片等内容本身,则不构成侵权。
不可以。新闻报道不同于纯粹展现客观事实的时事新闻,其包含了媒体人自我挖掘、自我表达甚至主观评判,故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除下列情况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被许可人以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针对文字著作权管理协会而言,主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据介绍,协会成立后将首先解决网站转载、数字图书馆、电子音像出版社制作已出版图书的光盘、手机下载小说、动漫等行为的著作权使用的付费问题。
(二)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省版权登记与国家版权登记所出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著作权人可自愿选择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促进业务开展(2)受法律保护,防止侵权与被侵权(3)塑造品牌形象、积累企业信誉(4)是入驻天猫京东等网上商城的必要条件(5)是办理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应具备的条件(6)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实现品牌的保值与增值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显著特征,要考虑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联系以及消费者观感三个因素,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以及将常用的商品名称、简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都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情况。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以及公众知晓的地名等均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中国商标局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审核申请人信息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中国商标局的数据库记载内容一致。
(3)通过中国商标局形式审查后,提交到世界知识产权局国际局。国际局将审查商品、服务描述是否符合尼斯分类的要求,划分的类别是否正确。
(5)随后进入到各个指定的国家分别审查的阶段,各个指定国家按照其本国的商标法规定来进行审查。
单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主管当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最终取得注册的过程。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货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家进行单一国家注册。每一个国家对于注册申请的条件、保护的方式、期限等具体要求不尽相同。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的程序包括:
(二)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予以公告,乐鱼app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现行《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要求相对于抢注人或者违法使用人的使用而言,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使用在先。
(3)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以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标准,即使是驰名商标,也不能跨类保护。
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由于其对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独家使用,商标注册人也因约定不得使用,侵犯该商标权的行为直接、主要地侵害了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所以,独占被许可人依法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在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都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都是侵犯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所以,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他们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果商标注册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提起诉讼,应当允许排他使用许可人自行提起诉讼。对于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其中,司法保护具有程序严谨规范、全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等特点,采取被动保护的方式,即必须由商标专用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介入。行政保护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简便、执法效率较高,能够较迅速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状态等特点。
平行进口是指:第三人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从外国进口相同商标的相同物品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或者由于各国采用不同的质量标准而致使商品质量不同,进而影响国内商标专用权人商誉的话,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三大类:第一,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绝对禁止注册理由;第二,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第三,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
地理标志具有较高的品牌效益性,对消费者而言,地理标志是标明产品质量和信誉的标记,能够有效降低选择成本和购买风险;对生产者而言,地理标志作为-种无形资产,可以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获利能力。
不可以。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申请专利前并不需要实质研发出产品,只需要在“说明书”里把您的“创意”或“技术方案”描述清楚就可以。我国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产品已经完成研发并上市销售,反而可能因为使用公开而丧失新颖性,致使专利申请不予授权。因此在产品刚启动研发,还没有上市销售之前就申请专利是更合理的。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规费:主要包括申请阶段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以及授权后的专利年费等;
(2)向服务机构支付的代理服务费:如果委托服务机构代理申请,需要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代理服务费。
(1)发明:24个月左右(2)实用新型:9-12个月左右(3)外观设计:4-6个月左右
第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三,直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仅仅是计算机软件,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是为了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者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的话,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
相比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程度更高,一旦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再开发与已取得专利权的软件表现方式或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将被认定为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需要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② 判断发明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为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组织者、出资人、提供场 所及设备者、辅助人员,都不是发明人;
③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精神病人都可以作为发明人。
③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上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后离职的,发明成果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专利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③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申请专利的 权利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化学产品的充分公开,包括化学产品的确认(例如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等);制备方法;用途或效果等。
(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包括化学方法发明均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对于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在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化学产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 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用途发明。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 宽。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 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 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的例子:
② 自然界存在的物品,例如具有一定花纹形状的雨花石或者贝壳,不属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首先,优先权日可以视为申请日,申请人在外国或者中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 请,都看作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都以优先权日为准。其次,在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 都不会造成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①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
② 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 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组合进行对比。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的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这种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可能。
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失效的专利不再受保护,因为失效的专利已获得过专利权并已向社会公开了,因此重新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再具有新颖性,但在原基础上经改进后的发明创造,凡是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因为网络具有技术性、开放性、隐蔽性、信息的易复制性等特点,商业秘密较传统环境下更易遭受侵害。且因为网络技术的复杂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难以被发现,等到发现后也很难较快的控制其产生的不利后果。
通常而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使用人可以提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 具体而言: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及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可单独提起诉讼。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般可参照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事人诉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内容:1.权利人所主张保护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2.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3.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以及明知是以上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仍进行获取、使用或披露的情形。
如果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成立,可能需要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和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还可能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如果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进行计算;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日常经营中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制定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也要切实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仅要与本单位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与外单位进行业务往来时,也要注意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并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效止损。
目前通说的商业秘密的“三性”,指的是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其中“秘密性”指的是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难以取得,准确的说应该叫“非公知性”,但为了保持概念形式上统一、简洁,采用“秘密性”的说法也并无不可;“保密性”指的是商业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价值性”指的是商业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从以往法院判例来看,商业秘密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主要包括“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数额鉴定”三种。其中,“非公知性鉴定”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即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同一性鉴定”是指在确定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非公知性后,下一个需要认定的问题是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信息是否同一;“损失数额鉴定”是权利人损失数额与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性。
包括:员工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对涉密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培训;制定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和措施;采取技术保密手段;定期开展保密检查/监察;建立外来人员来访、驻留、参观管理制度等。
算是商业秘密。新法中将商业秘密的概念从原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前商业秘密要求兼具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而新法修改后,商业秘密不再需要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一些商业中的创意、产品出行等尚不具备实用性的信息也将成为商业秘密,收到保护。
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刷单、删差评等行为,从此不再处于灰色地带,而被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对于虚假交易、刷单、删差评等的组织行为,也被认为是虚假宣传行为,组织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刷单行为一旦被发现,被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的同时,将会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行为也认定为是经营者的混淆行为。从此山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网页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对于规范网络环境,保护互联网企业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关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大大增加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几乎所有市场中的故意模仿、山寨他人的行为都将被认为是混淆行为,从而受到相应惩罚。
如果搭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应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仍然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垄断,也可能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故意编造、传播诋毁竞争对手的信息属于《反法》中禁止的商业诋毁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行为也认定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就是说,今后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如果因为所设讲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而影响兑奖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其次,有奖销售的金额上限,从原先的5千元增加到5万元。
客服通过支付宝返现给买家,可能存在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的用户评价,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可能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更为细化:一是关于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二是关于控制市场的能力;三是关于财力和技术条件,包括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四是其他经营者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依赖程度。
是否构成垄断协议,通常与市场份额、企业规模并无必然联系,而主要看是否与竞争对手达成了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协议有关。
竞争对手之间达成垄断协议,但因为种种原因而未实施,对于这种情况,《反垄断法》规定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主要研究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等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常见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厂商名称权等。
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设计或者生产出来的创新产品拥有产权,这个产品不限于固定商品或者具体形式,也可以是自己可以实施的创新想法或者其他,通过注册的形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和知识成果。
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将于4月20日启幕,并持续至4月26日,这也是我国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宣传周活动的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包括传统知识产权和新型知识产权。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新型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
随着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加快,知识产权外延类型的拓展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拓展速度也会越来越快。
1、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2、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3、知识产权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相关保护期限为:著作权50年,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15年,商标有效期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但如果是人身性权利(作者署名权等)、非智力活动成果或非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的话,其保护期则不受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条款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作品,但作品的保护也是有时间规定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就不再受保护,人们无需经过知识产权人许可即可免费使用相关作品、技术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同时,我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国家在2013年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其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来实施,同时也提出了到202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创新体系相协调、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体系。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手段之一,也是激发创新活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与商标权。另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二)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四)商业秘密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六)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是野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
(七)商号权,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对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申请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类型,通常情况下,专利申请只有获得专利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见,我国专利法将发明创造分为三种类型,即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而不是只保护产品和方法这两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因此,除上述三种类型的专利外,任何技术成果均可申请专利保护,包括本单位未申请专利而又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技术成果。
其次,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若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则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是以邮寄方式申请专利的,则应当在信封上注明“专利申请”字样。
第1213条“《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商标:是由商标所有人授予的,是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商标是区分货物和服务来源的营销符号,由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搭配和声音组成。商标是企业最常用的无形资产之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著作权所有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和修订权;
1、专利的定义:专利是发明人或发明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独占地、免费地和自由地使用和处置他们的发明成果。
2、发明专利的主题:有权申请和拥有专利和相关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知识产权是指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知识产权一词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20年5月27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
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著作权是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不同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人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该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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